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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控制柜的适用环境及温度要求

  • 发布日期:2015-10-26      浏览次数:3140
    • 防爆控制柜的适用环境及温度要求

      1.适用环境

      防爆电气设备的适用环境是在-20-+60℃,气压为0.8×105-1.1×105Pa的工厂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煤矿井下环境。化工、石油等企业的生产环境中,从原料到半成品、成品、以及成品的储运等,除存在有爆炸性气体、蒸气外,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蚀性气体如酸、碱、盐、氨气、及其他腐蚀性气体。这些气体及物质的存在,对电气设备的金属零部件和电气绝缘材料的性能有很大影响,从而直接影响到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。因此防爆控制柜,对Ⅱ类设备,一般应有耐轻微腐蚀能力。防爆型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,但对它幻也有共同的要求,即通用要求(见GB3836.1《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》)。防爆控制柜只有在符合通用要求和各防爆型式的要求(见GB3836.2-GB3836.10)的条件下,才能保证其防爆性能。由于篇幅所限,我们仅就防爆控制柜设备的通用要求作一介绍。对于电压不超过1.2V、电流不超过0.1A,且其能量不超过20μ,或功率不超过25mW的电气设备,经检验单位认可后,可直接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。

      2.温度要求

      ⑴电气设备Z高表面温度

      电气设备Z高表面温度是指电气设备在允许范围内的Z不利条件下运行时,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,不可能引起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Z高温度。如对隔爆型电气设备是指外壳表面。对其余各防爆类型电气设备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。

      ①Ⅰ类电气设备,在煤矿井下,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恶劣,而且电气设

      备表面易堆积粉尘。因此,规定Z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+150℃。如果能

      采取一系列措施,而且还能防止粉尘的堆积,则不得超过450℃。

      ②Ⅱ类电气设备,主要在工厂中应用。由于爆炸危险场所具有各种不

      同性质的爆炸性混合物,这些爆炸混合物都有不同的引燃温度。因此,就

      有各种不同的组别,所以它们的Z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2-4的规定。

      表2-4 Ⅱ类电气设备Z高表面温度(℃)

      组别

      Z高表面温度

      T1

      T2

      T3

      T4

      T5

      T6

      450

      300

      200

      135

      100

      85

      ⑵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

      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是指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环境温度。

      一般为-20-+40℃,如果环境温度范围不同时,须要在铭牌上加以标

      明,并以Z高环境温度为基准计算电气设备的Z高表面温度。

      ⑶电气设备局部Z高表面温度

      电气设备局部Z高表面温度是指对于总表面积不大于10mm2的部件(如本质安全型电路使用的晶体管或电阻)。其Z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,该部件的Z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:

      ①T1、T2、T3组设备为50℃;

      ②T4、T5、T6组设备为25℃。

      ⑷耐潮和耐轻微腐蚀

      绝大多数矿井井下环境温度在20-30℃之间,Z高温度可达32.8℃;相对湿度在92-98℃之间,Z高相对湿度可达凝露点。按湿热带定义:在一天内有12h以上气温等于或高于20℃,相对湿度等于或高于80%的天数,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上的地区称为湿热带。可见Ⅰ类矿用电气设备使用的场所一般是湿热环境。为了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环境中长期使用,它们必须具有耐湿热性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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